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境外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吉劳社际字〔2008〕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
针对当前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出境行为和全省境外就业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出境就业活动,维护广大群众及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出境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成立的43家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办理出境就业业务的机构及其出境就业行为。
二、检查内容
各合法中介机构组织人员出境行为情况,主要包括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境外就业项目是否可靠,出境人员手续是否规范,出国人员培训、管理是否到位等;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情况;严厉打击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取缔合法出境就业服务机构擅自委托招聘、培训和组织人员出境的单位。
三、活动时间
3月24日至4月30日
四、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方法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4日至3月28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要对本次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此次活动,增强合法出境就业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出境就业行为,维护我省出境就业秩序,保护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地方自查阶段(3月29日至4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按照省里的总体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于4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时,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也要认真进行自查,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厅国际合作处。
(三)联合督查阶段(4月21日至4月25日)。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和工商局将在地方检查和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成联合工作组赴部分市州就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