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清理规范阶段(5月22日-6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内容,把握工作重点,按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摸清情况,认真清理规范。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6月16日-6月20日)
县(市)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及《统计表》(包括电子版)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在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于6月25日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将我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我省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共同负责。省政府成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负责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省政府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直各部门人事处(科)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应尽快成立本地区、本部门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联络办公室,并于5月21日前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