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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

  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4、职业资格培训、收费

  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省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中省属企业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一)清理规范的方法

  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工作总结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县(市)政府汇总,形成本县(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总结与《统计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州政府将各部门、各县(市)政府上报的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汇总,形成本市州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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