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长白山管委会,省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省内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1、职业资格的设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后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再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在我省开展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在我省开展的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经省政府批准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
2、职业资格考试、鉴定
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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