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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8〕5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二)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意义重大。西藏农牧民占全区总人口的80%,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提高农牧区文明程度、改善农牧民健康状况的一件大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坚持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必然选择。各地(市)、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切实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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