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原材料使用范围,宏观控制资源消耗总量
为确保对资源消耗总量的宏观控制,今后所有赛加羚羊、穿山甲原材料仅限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含藏药,下同)生产,不得在定点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稀有蛇类原材料除重点保障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外,可适量用于其他重点产品的生产和利用。
定点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非定点医院根据国家五部委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6月1日起一律停止临床使用上述原材料。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才有资格申报在中成药生产中利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
六、严格原材料购销及利用管理。规范流通秩序
为防止非法来源的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等原材料混入合法流通渠道,核实后标准化封装、登记在册的上述原材料,只能销售给中成药生产企业、定点医院和含稀有蛇类成份产品的生产企业,而且只能用于生产经批准的中成药产品和定点医院临床中。上述企业、定点医院需要购买或利用库存原材料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临床使用时,应说明原材料来源、投料生产和使用计划,自治区林业局依法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国家关于“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利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产品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对已经生产的含有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成份的库存产品,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各地(市)林业、工商、药检等部门报告,经林业部门行政许可后,一次性安排专用标识。加载专用标识后的上述产品可继续流通,直至销售完毕。对含有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成份,但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产品,2008年5月31日后禁止上市流通。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适时开展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流通环节经营秩序。
七、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根据本通知精神,需要申请专用标识的相关企业请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各地(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后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附件:
稀有蛇类物种名录
物种名称
| 拉丁学名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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蟒
| Python molu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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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蛇
| Thennophis bail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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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梢蛇
| Zaocys dhumna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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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环蛇
| Eungarus multicin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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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王蛇
| Ophiophagus h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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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脆蛇蜥
| Pphisautus graci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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