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37号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精神,正确处理好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指国家保护的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蛇类,下同)等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中(藏)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相互配合,确保各项管理措施顺利实施
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保护管理,规范其产品生产流通,是根据资源现状,为维护中(藏)医药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而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林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和配合,制定协调机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二、停止野外猎捕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核发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由自治区林业局核实其目的和资源状况,按国家规定批准猎捕的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三、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参与野外资源恢复和人工繁殖活动
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激励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鼓励资源利用企业在上述物种的分布区域积极参与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野外种群恢复和人工繁育活动。对驯养繁殖技术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取得科学论证后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开展试点予以推广,在加工利用、出售繁殖所获得的上述物种原材料或产品方面,争取国家林业局的扶持。
四、核实原料库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准化封装和定点保管
2008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各地(市)林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市)、县管辖区域内的市场(包括市场药点和土特产品市场)、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公司、以及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库存的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料以及包含上述原料的药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单位保管点、各药点名称、责任人、数量及封装编号进行逐一登记造册。6月15日前各地(市)将清理登记汇总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6月25日前由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上报国家林业局。从清理登记之日起到实行标识制度之前不得经营销售上述原料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