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购人采购产品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在性能、技术服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为便于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设置三个政策功能系数:(1)0.95、(2)0.92、(3)0.9。
(一)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报价排序比较。
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二)在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评审分数排序比较。
选用综合评分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三)在采用性价比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的性价比商数排序比较。
选用性价比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六、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如属协议采购供货的品目,在其技术参数和商务参数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列入协议供货范围。采购人采购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时,原则上应当采购环保、节能产品。环保、节能产品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可以采购一般产品。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对国家和省确定为“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产品,亦按此文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