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采[2007]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自主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优先采购范围实施采购。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为“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布媒体。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节能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