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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229号)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宣国税发〔2007〕113号)悉。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客隆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经营的大型超市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宣城市,实行统一配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现就台客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台客隆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超市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纳税;在宣城市开设的连锁超市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台客隆公司及其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超市经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关于商品采购和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台客隆公司下属各超市销售的商品应由宣城总店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总店统一支付,进项税由总店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各分店不得自行采购商品。

  (二)台客隆公司下属异地各超市发生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等支出,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及抵扣凭证电子信息采集上报手续,按月填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1),上报给台客隆公司由其统一计算抵扣。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摊

  台客隆公司应按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超市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超市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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