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08]1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新购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在本市登记时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和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以国家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发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型为准。单位和个人购车前可以登陆机动车环保网(http://vecc-sepa.org.cn)进行查询。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禁止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轻型第一类汽油车。
四、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机动车应按照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
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的要求,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属于《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新购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六、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新购机动车,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