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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十一)乡镇卫生院(所)服务价格。属非营利性的乡镇卫生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核定的现行县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具体价格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各市确定。要保持乡镇卫生院(所)服务价格的稳定,加强价格监管,重点治理自行提价、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等乱加价乱收费现象,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十二)电信服务收费。农民装移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要从低核定,现行标准偏高的要降下来。电信企业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开通电信服务功能并收费。要制止电信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的行为。

  清理整顿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界限,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开展的原则,由省、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 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8月20日前)。通过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工作方案,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具体政策界限、方法措施,动员部署各县(市)价格、财政部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集中清理,公布清理结果(9月30前)。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分级清理的要求和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政策界限,对属本级下发的文件,确定清理结果(分为取消或保留项目、降低标准,废止或修改文件);对属省以上下发的文件,研究提出清理的建议。并填写《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省级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废止、修改的涉农文件。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经过清理整顿,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废止、修改的涉农文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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