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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基础上,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免收作业本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对自愿在校就餐学生,学校可按照保本原则收取伙食费。对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中招报名考试费用。除此之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普通公办高中学校,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含择校生“择校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外,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择校生的比例以学校为单位,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0%,严禁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提高择校生比例。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每人每次4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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