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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拨付2008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拨付2008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合理补偿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点工作支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决定拨付2008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2008年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执行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能源、经济作物、粮食、进出口、特色农产品、钢材、期货、农批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点工作以及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等支出。

  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鼓励先进,在制定本年度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分配方案时,根据各市现有执行各类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点数量和数据上报情况(适当照顾国家价格监测点)、网络等信息报送数量情况及报送质量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

  农村价格信息员补助经费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国家确定的我省15名农村价格信息员(新乡市获嘉县、南阳市新野县、周口市太康县各5人)补助经费按照全年每人600元的标准拨付。

  三、请各地在收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和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尽快制定经费分配及使用方案,于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各价格监测点和农村价格信息员本人。届时,我委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价格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好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切实做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价格监测点和农村价格信息员工作,促进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发展。同时,各地要结合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的发放,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监测点和农村价格信息员的工作指导及规范化管理,增强兼职采报价人员的责任心,夯实价格监测工作基础,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

  对价格监测补助经费分配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与我委联系,并于8月15日前将补助经费财政收据、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正规财务手续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我委价格调控处。各地财政收据项目统一写为“2008年度价格监测补助经费”,新乡、南阳、周口三市的农村价格信息员补助经费与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列入同一收据项目。

  附件:2008年度各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度各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表

  单位:元

序号

省辖市

价格监测点
  补助经费

农村价格信息员
  补助经费

合计

1

郑州

10000

10000

2

开封

5000

5000

3

洛阳

7000

7000

4

平顶山

5000

5000

5

安阳

4500

4500

6

鹤壁

4500

4500

7

新乡

7000

3000

10000

8

焦作

6500

6500

9

濮阳

4500

4500

10

许昌

6000

6000

11

漯河

5000

5000

12

三门峡

4500

4500

13

南阳

6500

3000

9500

14

商丘

5000

5000

15

信阳

6000

6000

16

周口

6500

3000

9500

17

驻马店

5000

5000

18

济源

2500

2500

合 计

101000

9000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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