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调味品批发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调味品批发企业注销或吊销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调味品批发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备案表》。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在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违反《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由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县)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表
编号:
企业名称 | (公章)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从业人数 | 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邮 编 | |
经营品种 |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仓储面积 | 平方米 |
工商登记注册号 | | 发证日期 | |
卫生许可证号 | | 发证日期 | |
备 案 情 况 |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