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向所在地工会、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举报企业违法用能或排放行为;
4、参与企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完成由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出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件,被监督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四、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监督,了解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向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所在地工会、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反映;
3、因执行节能减排监督任务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要求工会、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给予保护;
4、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提出不担任义务监督员的要求。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在行使工作职责时,做到依法监督,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接受被监督企业的馈赠、吃请,保守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3、在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及时向所在地工会报告工作,并与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加强沟通,密切联系。
五、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按照自愿、兼职、便利、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企业中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
1、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由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共同聘任,一年一聘,并颁发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设市级(区县局产业)及企业两级,首批250名,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一名,79家5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各一名,新闻、科教文等业界人员若干名。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接受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同级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的领导,并配合企业开展工作。
2、在市总工会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站(组),下设工作站(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全市的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设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小组,并进行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推荐申报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