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协调,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各项内容。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经费保障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经费保障意见》的要求,制定各区县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沟通协调,结合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课、旁听案件庭审、流动法庭等多种形式,提高调解人员调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为把北京建成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