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京司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不伤感情等优势。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解纷息诉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千多个,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10万余人,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多种途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按照“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覆盖全市各个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完善和规范区县物业管理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尝试和探索在医患、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等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形成一批化解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专业性、专家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活跃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室建设,充分发挥联合接待室专职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室流动服务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对调解网络不健全、人员不齐整或工作开展不得力的调委会,进行及时调整充实,力争使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达到组织网络健全,人员队伍齐整,调解工作得力。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疑难纠纷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要利用居民、村民换届选举,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调整、充实村居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推进村居专职调解主任(员)建设。加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确保每个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精通法律业务、热心公益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将根据全市人民调解工作重点组织调解员骨干培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