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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落实2008年市政府实事建设1500个法律服务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法律服务室人员设置。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流动服务人员由律师、司法助理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定期到村和社区开展工作。
  (三)法律服务室制度。法律服务室应建立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各项必要的工作制度。
  (四)法律服务室职责。1.调解民间纠纷;2.开展矛盾排查;3.开展法制宣传;4.开展法律咨询;5.担任村委会和居委会法律顾问;6.为村民和居民办理公证、法律援助、诉讼等法律服务事务提供必要的帮助。7.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五)法律服务室的运行方式。法律服务室固定服务人员,提供日常服务。设立接待日安排流动服务人员定期开展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08年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筹备阶段:
  1.市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区县新建法律服务室的任务数量。
  2.各区县开展调研,根据任务数量确定所辖区域新建法律服务室的选址情况。
  3.各区县司法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向区县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支持。
  第二阶段,建设规范阶段:
  1.各区县按照工作方案完成新增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具体安排为:5月底前完成任务的20%,8月底前完成任务的70%,10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2. 市局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结合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室建设。
  3. 各区县按照边建设边规范的方针,从制度、队伍、业务等方面加强法律服务室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督查考核和总结表彰阶段。市局和区县局联合进行法律服务室的规范督查考核工作,聘请社会有关部门对全市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进行测评。召开全市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表彰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一是要提高认识。各区县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服务室是构建司法行政四大体系的基础性平台,是服务百姓最方便的法律服务机构。二是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司法所长要担负起本区域建设的直接责任。三是要积极向区县委、区县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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