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1.执行自治区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接受市、县政府进行土地储备的委托,负责筹资对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征收的储备用地进行储备。
2.对储备的土地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自治区储备的土地,以公司独立开发为主,接受市县政府委托储备的土地,以合作开发为主。
3.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在不影响供应的前提下,由公司自主通过临时方式加以经营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储备土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4.确定出让的土地,纳入自治区或市、县土地供应计划,委托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交易出让,控制一级土地供应市场,使土地资产价值充分量化,确保土地收储收益最大化。
四、运行方式和程序
(一)收购性储备土地由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商宁夏富宁投资集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拟定收储意见,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消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纳入土地储备。
2.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后,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储备。
3.对上述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后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经营目标,负责拆迁、整治。土地征收储备局为其核发土地储备证书,办理他项权利,提供土地交易平台。
4.市、县政府委托收购的土地,由市、县政府书面申请,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确定征收和开发方式(单独开发或联合开发),由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之签署协议,进行开发经营,并委托当地政府实施招、拍、挂。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储备土地的运作。
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相关文件,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出资,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负责征收、安置、补偿,并办理报批手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毛地移交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储备,由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前期开发,完成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联合开发的,由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联合开发协议,进行开发。纳入交易程序后,由自治区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008年,在组建机构、办理登记注册、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的同时,先将金凤区沈阳路以南、正源北街以西至西湖村的集体土地及贺兰山东麓新小路以南的部分国有土地纳入储备,探索、完善省级土地收购储备的全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