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范围
(一)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主要业务范围。
1.受委托收购待储备的土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收购性储备土地的征购,指依照法律规定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二是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征收,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指令征收的集体土地。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3)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4)因单位撤消、解散、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军事等用地;
(6)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
(7)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购的土地;
(8)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9)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在上述收购储备政策框架内,下列土地由自治区直接进行储备:
(1)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自治区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2)自治区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3)由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4)自治区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5)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6)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依法调整、收回和指令收购的土地;
(7)已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可由市、县单独储备或委托自治区联合进行储备开发。
2.开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储备土地的征收、人员安置、房屋拆迁相关办法,发挥统一征地优势,征收储备用地,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协调市、县政府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监管,化解矛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征收的储备土地移交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储备,核发土地储备证书,对需出让的储备土地实施招拍挂。
3.认真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土地职责,及时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提供服务,保障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