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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7号 2008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土地征收储备实施方案

  为开展自治区级土地储备工作,增强自治区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盘活土地资产,减少收益流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
  根据自治区党委十届九次常委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机构政企分设、业务前后衔接的原则,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所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为基础,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两单位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划分职责,共同承担全区土地的征收、储备、开发整治和供应工作,业务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资产和运营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形成行政做好服务、企业独立经营的事企职能明晰、管理经营协调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二、职能定位
  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体系的总体职能是: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开展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规范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土地的储备和开发,增强各级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和手段,为更有效地控制土地资源,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目标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和资金支持。
  (一)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局。
  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土地收购储备的行政职能,做好储备土地与自治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衔接,协调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审核报批、发证、农用地转用,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土地交易等行政延伸职能,对全区土地征收和收购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继续履行原自治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二)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市场动态,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制定土地经营策略,进行融资;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治、管理及短期经营,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储备土地的投资价值,实现保值增值;依据自治区宏观调控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需用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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