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要严格执行国家《
节约能源法》和《
环境保护法》。各级节能监察部门要对全区年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对产品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正常生产企业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的予以高限处罚。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的,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擅自停运碱回收设施的,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未按减排计划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核准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所有新增COD排放建设项目。凡是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高限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增设节能管理岗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开展能源审计。保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及财政节能奖励项目按期完成。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核定总量持证排污。2008年底前要建成自治区和其余4个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双超”和“双有”企业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增加监测频次。
九、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和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能耗指标数据的联合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指标监测体系建设,强化节能预警机制。要建立5市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统计制度,科学分析能源消费、节能指标完成和重点能耗产品产量变化等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向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尽快建立自治区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生活消费能源统计制度。
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