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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重点企业,自治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重点用能企业,自治区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按期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并通过考核的企业,根据核定的减排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奖励。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总量控制。从现在起,凡属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全部上收至自治区发改委和经委,各市县、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批建铁合金,小型或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火力发电,商品电石,非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对尾气、煤焦油等没有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焦炭等高耗能项目。今年,要有计划地对重点高耗能产品的生产实行限产,全区铁合金产量比计划减少20万吨,年产量控制在90万吨;商品电石产量比计划减少10万吨,年产量控制在200万吨。对COD和SO2排放超标企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备案、核准、审批其新建或技改项目。全区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工程。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获得COD和SO2排放指标,未通过节能评估和未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对高耗能企业提取价格调节资金的意见,报政府研究决定。

  五、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准入许可、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或工艺设备要进一步排查并立即淘汰。今年完成造纸1.5万吨、水泥88万吨的淘汰任务。今后三年,淘汰小火电机54万千瓦、焦炭165万吨和单炉12500KVA以下电石炉设备。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进入“五优一新”产业配套和设施农业。

  六、强化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

  列入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建成,投入稳定运行。逾期未运行的,燃煤电厂要限产限排,造纸企业要关停制浆生产线。其他现有燃煤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都必须尽快开工建设脱硫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同步进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三年内不低于85%。全区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各地要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集中供热锅炉实施除尘脱硫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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