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前三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55%的要求,2008年全区万元GDP综合能耗要比上年下降6.81%,COD排放量下降3%,SO2下降4%。据此,将今年节能减排分解到各市和重点企业。
(一)节能目标
银川市万元GDP能耗下降7.21%,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47.7万吨标煤以内;
石嘴山市万元GDP能耗下降8.07%,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64.2万吨标煤以内;
吴忠市万元GDP能耗下降8.95%,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4.2万吨标煤以内;
固原市万元GDP能耗下降0.67%,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2.8万吨标煤以内;
中卫市万元GDP能耗下降9.76%,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0.2万吨标煤以内。
19户千家企业完成节能量23.7万吨标准煤,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今年底必须完成总目标的55%。
(二)减排目标
银川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9%和2.0%;
石嘴山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3%和5.78%;
吴忠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2%和2.3%;
固原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0.9%和-1.62%;
中卫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26%和10.29%。
三、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结合国家新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及重点用能企业和列入污染减排计划重点企业,今年实施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双考”。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核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暂停安排中央及自治区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任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组织部门通报。
未完成节能或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企业领导不得参加自治区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整改期间,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各类扶持资金、国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对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暂停该企业和该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金融部门暂停信贷支持。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和当年没有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国有企业,按照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调整企业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