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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京人发〔2008〕7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落实我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组织的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工作岗位聘用合同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独生子女父母有关规定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

  二、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合同期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在职职工的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合同期内生育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生育但未能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填写《光荣证》申请表,户口进京前暂不办理《光荣证》,待落户北京后,再按本市规定办理《光荣证》;其申请办理《光荣证》之月至领取《光荣证》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于领证之月由所在区县给予一次性补发。合同中止后领取《光荣证》的,其合同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高校毕业生所在区县的财政负担,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五、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文件精神,经北京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批准,选聘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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