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法
(一)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检查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
(二)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须经市政府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应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强制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一律取消。按规定保留的考试、鉴定,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停止收费,并按规定申报。
(六)各单位在对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将本单位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二是对本单位清理出的各项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相关职业资格的规范发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