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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京人发〔2008〕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通过清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内容

  (一)列入清理规范的各类职业资格,系指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各类职业资格、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专业能力(水平)考试认证、以及作为行业从业资格或岗位必要条件的准入资格,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三)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四)本单位或本系统面向社会自行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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