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8〕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地震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2号)精神,现就落实北京地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现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或条件(三)的人员。
(一)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的人员。
(二)2000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或北京市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获得中国地震局或北京市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a.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3年;
b.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5年;
c.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8年;
d.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中等以上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20年。
e.按上述条件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2)技术业绩:
a.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