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与房屋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条 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
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免缴营业税、房产税;
8.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二十二条 完善规划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纠正违反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规划作出调整。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在年际间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丹阳、句容、扬中市可参照本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