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和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其它城市人群住房困难问题。
2.2009年-2010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建设与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两年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3700套,建筑面积24.2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实施直管公房危房零星改造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成片改造危旧房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实物配租房源主要来源于: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等。
第十四条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合理规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布局,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开发建设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住宅新开工建设总量的5%。
第十五条 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主要面向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建设总量控制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10%左右。
第十六条 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
继续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第十七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和老小区改造。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市区老住宅小区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
第十八条 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