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劳通(2008)128号)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相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130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缴纳和待遇支付从2008年9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 基金筹集
(一) 已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该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下降0.7%;
(二) 未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 待遇管理
(一) 从2008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再支付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费用;
(二) 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其生育保险待遇从今年9月1日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 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其生育保险待遇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