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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36号)精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旅游强市建设,特制定本评价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评价奖项为“综合奖”和“重大旅游项目推进奖”、“旅游行业发展先进奖”、“旅游宣传促销先进奖”、“旅游功能完善先进奖”、“旅游品牌建设推进奖”、“入境旅游先进奖”、“旅游强县(区)创建成果奖”、“旅游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目标管理奖”8个单项奖。
  (二)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评价奖项为单项奖中的“旅游经济服务优秀奖”、“旅游经济服务优良奖”和“旅游经济服务促进奖”。
  二、综合奖的评价要素(见附件1)
  三、综合奖的名额设置
  按得分高低分别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获得综合奖的县(市)、区一般不再参与前六个单项奖的评定。
  四、单项奖的设置及评价要求
  前六个单项奖各设1名。
  (一)重大旅游项目推进奖
  根据旅游项目推进机制的建立情况、旅游投资到位情况、实施大型旅游项目数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二)旅游行业发展先进奖
  根据星级饭店(餐馆)、旅行社、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企业发展实绩、获得荣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旅游宣传促销先进奖
  根据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情况、自行组织或参加上级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促销活动情况、旅游市场开拓及区域合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旅游功能完善先进奖
  根据旅游集散、旅游咨询、旅游购物、旅游演艺、旅游信息化等旅游功能完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旅游品牌建设推进奖
  根据旅游品牌建设的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六)入境旅游先进奖
  根据接待境外游客及旅游创汇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七)旅游强县(区)创建成果奖
  创建“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省旅游局验收合格且授牌。
  (八)旅游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目标管理奖
  根据市、县两级旅游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旅游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秀奖1名,优良奖2名,达标奖若干名。
  (九)旅游经济服务奖
  1.共性评价目标(20分)
  (1)领导重视,把支持旅游业发展摆在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做到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10分)
  (2)积极参加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完善与本部门相关的旅游工作档案资料。(10分)
  分管领导不明确、职能处(室)和联络员没有落实的扣10分。未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相关工作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工作总结的扣10分。
  2.个性评价目标(80分)
  根据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见附件2),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主动做好促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
  按完成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工作配合意识不强、配套工作落实不够、有关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3.加分项目(10分)
  目标完成出色,具有显著的工作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由各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经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加5-10分。
  旅游经济服务奖分为优秀奖、优良奖和促进奖,各设若干名。
  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旅游评价工作在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评价办法,于2009年的1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上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各部门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用检查台帐资料及评价工作实绩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获奖名单,报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综合奖评价评分表
  2.2008年宁波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
  价任务

  附件1:
  2008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综合奖评价评分表

分说明:

一、    本评分表满分1000分(由于存在加分项,所有项目得分后可能高于1000分)。

  二、评分表中所涉及的经济指标和行政处罚等以当年度为准。

  三、任何项目只有一档分数时,如不完全具备该项目要求,酌情给分。

  四、任何项目计分一次,不可重复计分。

  项

  分

  值

  栏

  项

  分

  值

  栏

  分

  项

  分

  值

  栏

  项

  分

  值

  栏

次小

  项

  分

  值

  栏

  减

  分

  栏

自评计分栏

评定计分栏

1

一、基础项目

250

1.1

政府主导机制与旅游产业定位

70

1.1.1

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的机制

40

1.1.1.1

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旅游工作领导机构(或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每年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并且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

40

1.1.1.2

机构建立且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的

30

1.1.1.3

机构建立没有召开专题会议的

15

1.1.2

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的产业定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30

1.1.2.1

由县(市)、区党代会、人代会或旅游发展工作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上述产业定位的。

30

1.1.2.2

由县(市)、区委或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提出上述产业定位的。

20

1.1.2.3

县(市)、区委或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

10

1.1.3

重视对旅游工作的调研与人员培训

党委中心组专题安排旅游方面理论学习的,党委、政府组织旅游专题调研(辖区外)的,党委组织旅游专题培训的分别酌情给予加分。此项最多加30分。

+30

1.2

旅游管理机构职能及人员编制

50

1.2.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30

1.2.1.1

旅游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能强化,职责分明,属行政机构编制的。

30

1.2.1.2

旅游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属事业编制的。

20

1.2.1.3

未单设旅游管理部门仅在其他部门增挂牌子的

10

1.2.1.4

年内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5分。

+25

1.2.2

旅游行政执法机制健全

20

1.2.2.1

成立旅游质监所,有正式机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20

1.2.2.2

有常设的旅游执法机构和人员,取得明显成效。

10

1.2.2.3

有兼职的旅游执法队伍,有检查,有成果。

5

1.3

旅游业投入与专项政策支持

130

1.3.1

出台或继续实施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40

1.3.1.1

单独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的

40

1.3.1.2

在制定的服务业等其他扶持政策中包含旅游业扶持政策的

20

1.3.2

对旅游业发展安排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50

1.3.2.1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

50

1.3.2.2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40

1.3.2.3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0

1.3.2.4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0

1.3.2.5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下的

10

1.3.3

政府直接投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

40

1.3.3.1

年度投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2亿元(含)以上的

40

1.3.3.2

年度投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30

1.3.3.3

年度投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20

1.3.3.4

年度投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

10

1.4

旅游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探索旅游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效果明显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0分。

+20

2

二、旅游业发展主要指标

120

2.1

旅游接待总人次

30

同比增长达到10%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加1分,最多加15分。

30

+15

同比每降低1%的扣1分,最多扣15分。

-15

2.2

旅游接待总收入

30

同比增长达到10%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加1分,最多加15分。

30

+15

同比每降低1%的扣1分,最多扣15分。

-15

2.3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

30

同比增长达到10%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加1分,最多加30分。

30

+30

同比每降低1%的扣1分,最多扣30分。

-30

2.4

旅游创汇

30

同比增长达到10%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加1分,最多加30分。

30

+30

同比每降低1%的扣1分,最多扣30分。

-30

3

三、旅游规划和项目推进

200

3.1

规划编制和项目库建立

30

3.1.1

当年通过评审的市级重点旅游项目规划1个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5分,最多加10分。

15

+10

3.1.2

1个规划文本转化成项目招商书或可研报告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5分,最多加 10分。

5

+10

3.1.3

建立年度在建、前期、招商项目库,明确重大旅游项目,项目资料齐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0分。

10

3.2

投资促进

110

3.2.1

积极参加浙洽会等上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活动,并完成招商项目包装、展位落实等任务的得基本分。每减少一次或某一项任务没有完成的扣5分,最多扣完为止。

20

3.2.2

年内协议引进内资达5000万元或外资达700万美元的旅游项目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协议引进内资达5亿元或外资达7000万美元旅游项目的每个加10分,最多加20分。

30

+20

3.2.3

年内实际利用内资达5000万元或外资达500万美元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实际利用内资达1000万元或外资达100万美元旅游项目的每个加2分,最多加30分。

30

+30

3.2.4

已签约的重大旅游项目年内实施1个得基本分。超过1个的,根据实施项目多少及项目大小酌情加分,最多加20分。

30

+20

3.3

重大项目推进(重大项目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认定)

30

3.3.1

每季度上报一次重大旅游项目推进情况或按规定上报其它项目报表,全年度按时完成的得基本分。每少报一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10

-10

3.3.2

建设项目年度实际投入资金达到年度计划的90%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降低10%扣10分,最多扣20分。

20

-20

3.4

景区品质提升

30

3.4.1

景区创建与管理

20

3.4.1.1

制定并上报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和具体创建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培训、督促自查、指导整改和配合检查等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0分。

10

3.4.1.2

年内景区(含乡村旅游点等)成功创建3家以上得基本分。同时,每新增1家5A级旅游景区加60分,新增1家全国文明景区加30分,新增1家4A级旅游景区加20分,新增1家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加10分,新增1家3A级旅游景区、省级乡村旅游点、省旅游特色镇、省旅游特色村分别加5分。同一景区(点)获多项称号或荣誉的计最高项分。此项最多加80分。

10

+80

3.4.2

旅游景区专项整治

10

开展景区综合整治提升活动,通过验收达标的得基本分。成效明显并获上级旅游管理部门通报表彰或命名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0分。

10

+20

4

四、旅游行业管理

180

4.1

政策扶持

10

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引导区域内旅游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实际达到100万元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5分,最多加20分。

10

+20

4.2

品牌建设

40

4.2.1

年内每引进1家境外知名饭店集团或旅行社的加30分,引进1家国内知名饭店集团或国际国内百强社的加20分,引进1家品牌经济型饭店的加10分。此项最多加40分。

+40

4.2.2

年内新增5家星级饭店(含星级餐馆)得基本分。同时,每新增1家五星级饭店加30分,新增1家四星级饭店或五星级餐馆加15分,新增1家绿色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餐馆加5分,新增1家三星级餐馆加2分。同一饭店(餐馆)获多项称号的计最高项分。此项最多加50分。

15

+50

4.2.3

积极推荐、组织辖区内旅行社参加旅行社品质评定工作,年内辖区被评为三星级(含)以上旅行社比例达到20%的得基本分。同时,每增加1家五星级旅行社加15分,1家四星级旅行社加8分,1家三星级旅行社加2分。此项最多加20分。

15

+20

4.2.4

年内旅行社获全国百强旅行社、浙江省百强旅行社、宁波市十佳旅行社称号的分别加30分、10分、5分。同一单位获多项称号的计最高项分。此项最多加40分。

+40

4.2.5

改善导游队伍结构,引导导游人员向高层次、高素质发展,其中,辖区中级导游人员比例达到15%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5%加5分,最多加10分。

10

+10

4.2.6

年内导游人员被授予国家、省、市(不含市导游风采大赛)级荣誉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在市导游风采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单项奖的加5分。同一导游获多项荣誉的,计最高项分。此项最多加20分。

+20

4.3

市场整治

35

4.3.1

旅游与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年内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效果明显的,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4.3.2

积极有效地处理旅游投诉案件,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5分。

15

4.3.3

辖区内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5分;发生有效旅游投诉的每次扣3分;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在相关媒体上曝光,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

4.4

旅游安全

30

4.4.1

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职责明确,制度、预案健全,并有专项经费保证,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0

4.4.2

对黄金周及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并组织专项检查的。

5

4.4.3

对旅游景区(点)试营业或开放前安全检查验收出台规范性文件,并贯彻执行的。

5

4.4.4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破上级下达的目标控制数的,取消综合奖评奖资格。其他没有突破目标控制数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起扣20分。

4.5

节能减排

30

4.5.1

加强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目标责任,健全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机构,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根据工作落实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0分。

10

4.5.2

完成年度星级饭店、旅游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降低4.75%的目标得基本分。没有达到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倒扣20分。

20

-20

4.6

精神文明建设

10

组织旅游行业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等活动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多项荣誉的计最高项分。此项最多加30分。

10

+30

4.7

人才培养

25

4.7.1

积极推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指标。视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5分。

15

4.7.2

大力开展职业素质教育,设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积极提升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层次和职业等级水平。视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0分。

10

5

五、旅游市场营销与产品开发

190

5.1

促销奖励政策

20

针对旅游产品推广、客源招揽等出台财政奖励政策并实施的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5.2

促销投入

20

年度安排旅游促销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得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5分,最多加20分。

20

+20

5.3

节庆活动

85

5.3.1

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在全市范围内根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排序并打分,最多40分。(按排序每2分进行递减)

40

5.3.2

积极协助、配合市政府举办“宁波旅游节”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30分。

30

5.3.3

配合或组织实施“奥运旅游年”宁波系列活动,包装推出专题旅游产品,内容多,有实效。视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15分。

15

5.4

区域合作

20

5.4.1

与周边县(市)、区积极开展区域旅游合作,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5.4.2

积极参与“活力浙东南”、宁波旅游上海办事处、《阿拉旅游》等理事会以及宁波旅游网、《休闲江南》、《旅游在线》栏目合作的,每参加1个加5分,最多加30分。

+30

5.5

促销活动

45

5.5.1

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省旅游交易会以及“宁波旅游上海推广年”、甬港经济合作论坛、“东航宁波周”等国内外旅游促销活动的得基本分。每缺一次扣5分,最多扣30分。

30

-30

5.5.2

在主要客源市场积极开展促销活动。由当地政府组织的每次加5分,当地旅游局组织的每次加3分。此项最多加15分。

+15

5.5.3

积极创新旅游促销模式,成效明显的酌情给分,最多15分。旅游促销活动获得省政府或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加10分,获得市政府或省旅游局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或奖牌奖杯为准。此项最多加20分。

15

+20

5.5.4

积极培育社会资源访问点,每推出1处加3分。

6

六、城市旅游功能建设

60

6.1

旅游交通及设施

20

区域旅游交通便捷,可进入性好,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点)的公共汽车。通往旅游景区(点)的主要道路有规范统一的交通指示牌,景区内有星级旅游厕所。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6.2

旅游集散及咨询功能等

20

6.2.1

在主要交通出入口、交通集散地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旅游咨询电话。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6.2.2

建成旅游集散中心的加30分

+30

6.2.3

每建成1家市旅游咨询服务分中心、旅游购物商场分别加10分,每建成1家旅游剧场或包装推出1条特色旅游街区的分别加15分。此项最多加50分。

+50

6.3

旅游信息化建设

20

积极推进旅游网等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宁波旅游网的链接,实现信息和平台共享。视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多20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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