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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项目
  1.主要行洪河道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至滦县铁路桥段、青龙河桃林口水库以下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省直属工程(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桃林口水库、石津灌区分干渠以上工程及省河系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闸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设区市边界河道、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以及跨市排沥的清凉江、滏东排河、北排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子牙河、滏阳河艾辛庄枢纽至献县枢纽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大名泛区、大陆泽、宁晋泊、献县泛区、白洋淀、兰沟洼等6处重点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白洋淀周边堤防和滏阳河中游洼地东、北围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6.穿跨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条线建设项目);
  7.设区市城区河道生态治理。
  (三)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河道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报厅备案。
  第六条 为弥补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排涝、防洪工程规划实施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对水利工程实施的扩建、改建(以下简称防洪影响工程)和需要拆除或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担防洪影响工程的扩建、改建费用和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损失补偿。防洪影响工程和水工程设施恢复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照河道工程等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由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中的防洪影响工程及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查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详见附文本格式);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三)《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
  对于较小建设项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结构图),并详细说明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河势变化、河道工程安全、河道水质、第三人的综合影响,以及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或不受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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