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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层社区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到老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是社区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积极指导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采取物业管理模式的老小区加强日常检查、人员培训工作,推行规范化的老小区物业管理标准,提高我市的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全面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行中,各级政府应着力于规范管理单位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使居住在老小区内的广大市民能充分享受到优质服务。
  (一)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政府的意见,制定相应的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指标,通过市、区两级考核来评定管理单位的业绩。
  (二)要将财务公开与服务标准公开相结合。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醒目处将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布,便于业主对照标准监督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同时,应明确小区公共经费及政府补贴经费的用途和使用程序,并每半年公布,使广大业主充分了解本小区的经营状况,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将政府监管同业主满意度相结合。在评定物业企业管理业绩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且每年作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并将业主满意度作为评定管理业绩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各县(市)、区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建立辖区老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属地街道、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老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纠纷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理程序,强化属地街道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作用;属地街道应建立物业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业主投诉,并积极探索由“属地街道、基层法院、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三方联动的物业投诉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使投诉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掌握和熟悉纠纷起因的基层优势,协助街道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等小区相关单位成立小区物业投诉纠纷基层协调小组,在属地街道的指导下减少小区内投诉纠纷的发生,防止纠纷的恶性扩大。
  (五)建立信用档案体系。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体系,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六)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委;同时通过细化“事先告知、即时审计、重新选聘、及时移交、适当缓冲”等程序,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老小区的程序,确保老小区物业管理的交替有序进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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