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涌现了一大批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良好的新型住宅小区,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但同时各地还有不少老小区,这些老小区存在着基础设施差、房屋老化程度高、物业费收费难等薄弱环节。为了提高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2005〕131号)精神,现就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指导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绩效评价,考核补贴;多方联动,业主参与”的原则,充分结合社区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新体制。
总体要求:物业管理坚持属地政府为主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能;科学划分市、区、街道管理职权和任务,实现“权随责走,责随事转”的目标;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管理业绩确定物业企业的补贴额度;建立市、区两级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上的联动机制。
二、加快体制创新,重心下移,切实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遵循“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地要充分重视属地街道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针对老小区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和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健全以属地街道为主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全市性老小区物业管理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推行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推广全市各地和兄弟城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先进经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区分管城建的副县(市)、区长兼任,小组成员由辖区建设、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物业、街道或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并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属地街道负责属地老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定期召开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业务上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二是在社区服务中心基础上增加物业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社区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受理和协调业主的初级信访,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属地街道可以借助辖区内服务质量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力量,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实行就近服务,并给予成本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