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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十八)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跟踪检查制度,实行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权属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权属证书。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应追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的协同配合,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情况的复核验收,未经土地利用情况复核验收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对超过约定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办法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各地应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要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十)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务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及上述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执法合力。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法用地和涉土信访高发地区,可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与年度用地指标分配和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区域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工作情况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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