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各地要研究制订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政策措施,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或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而购买城镇商品住宅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或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标准。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的规定,稳步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允许村民跨乡镇(街道)享受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认真执行村民人均建筑面积标准,逐步改变现行单一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模式。
(十五)加大村庄整治和土地复垦整理力度。要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结合起来,努力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对复垦整理的净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以调剂使用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用于集镇、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现行市场价收购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代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以上述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建设、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杜绝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现象。
五、加强建设项目履约管理和土地执法监察
(十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等情形需补办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现时点出让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划拨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也可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业类和非个人住宅类补缴出让金的比例不低于50%,工业类补缴出让金的比例不低于40%。具体补缴的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其中市辖各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变更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按该宗地现时点新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基础设施和科研等各类建设用地,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各地应依法严肃查处。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共同配合,严格审核把关,不予办理相关许可。工商部门在办理新设立企业登记时,要依法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用途是否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用途不相符的,应登记清理;允许企业继续经营的,应责成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在不改变原权属登记、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解缴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