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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耕地开发补充力度。合理编制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开发计划,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充分利用我市海涂资源,加快推进围涂造地工程,开发垦造耕地;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实施退宅还耕;大力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废弃园地、山塘整治。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程,不断提高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提高生产能力。要按照自身挖潜与外部调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拓展与有关地市的资源合作空间,千方百计调剂各类土地指标,缓解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
  三、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交通、能源、水利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标准,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原则执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七)加强商服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发展规划,宁波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相关区块要重点发展商业、金融、服务外包、研发等现代服务业。要加强现有商服用地的整合、改造、挖潜,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发挥商业集聚效应,提升服务业档次,改善城市形象。
  (八)加强城镇住宅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积极推进城镇住宅康居、节地建设工程,加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需求。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应向多层、高层发展。要深入研究制订城镇旧住宅小区的改造利用规划,逐步提高现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率。
  (九)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供应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用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现有工业用地的挖潜改造,逐步提高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入产出水平和土地利用强度。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房产变更登记。工业用地的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制订。
  (十)积极做好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各地应切实加强力量,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产权处理、经济补偿、建筑物拆迁等相关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用地供应或地块公开出让,提高供地率,务必使各年度已批土地供应率在三年内逐年达到50%、80%和90%,并将供地率纳入年度土地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各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不得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和供地审批的主体。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未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而直接进行“毛地”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划拨用地的成本,除地块征收拆迁安置和相关税费外,还应当包括村发展留用地和旧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分摊费用。对各种原因造成的原违法用地,应依法处理到位后才能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严禁通过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避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越合法用地面积并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需要重建、改建的,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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