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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7〕33号),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组织对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第八批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 项 (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8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34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10项)
  3、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0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民用爆破器材供销合同签证

省国防科工办

2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省国土资源厅

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省人口计生委

5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6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7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8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9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0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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