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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别是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代码、编号继续延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确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由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印章格式,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5cm;各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并由市、区(县)二级工会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未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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