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工会组织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会组织,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工会组织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上级工会组织收到原工会组织撤销上报备案的证明;
3、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二)工会法人资格因工会组织合并等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原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工会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撤销原工会组织的批复;
4、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5、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收回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工会组织,应当在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