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审核合格的,购领上海市总工会统一编号的空白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