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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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