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8〕21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的精神,市总工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
工会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强化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增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工会经费资产规范性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工会法人资格普遍登记的工作目标。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并会同组织部、财务部和经审办等部门共同指导推进。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努力使隶属于本地区、系统的,会员在25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到2008年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统一印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督促检查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区、系统工会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要协同开展工作,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做好工会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