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按年度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下同),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