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8〕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精神,为切实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行为,明确报批程序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土地成片开发规模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资源的使用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成片开发计划。
(二)实施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应遵循集中、高效、合理、发挥规模效应的原则,单个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公顷,不大于300公顷。
各市、县实施土地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规模,要在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项目的开发年限及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综合确定,原则上成片开发和非成片开发建设用地规模之和不得超过项目设定开发年限内该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
二、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报批程序
(三)土地成片开发规划编制及审批。土地成片开发选址由市、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土地所在的市、县政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林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科学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成片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城镇、旅游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不需要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总体规划,可以以城镇、旅游区、开发区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位于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按《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查审批手续。其它地区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会同省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政府商省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