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建立稳定的代收载体,如在水费、电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等,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十六)完善政策配套。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标准,落实运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项目运营监管行为,完善目标考核机制,提高各市、县政府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管理水平,为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答疑,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确保关键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项目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尤其要宣传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为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财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和争取中央投资,参与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及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并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牵头研究制定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的及时拨付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监督。每半年对中央投资及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市、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