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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以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垃圾处理项目要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下拨建设资金和垃圾处理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资金和垃圾处理费足额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上。审计结果要每半年报省政府一次。
  (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快、完成任务好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专项资金奖励等,并与评选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椰岛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评比挂钩。对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列入职能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部门的职责效能考核。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及时监控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后有害气体的导排,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设施正常运营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等部门尽快调研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成本,按照“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快研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加快制定省财政补助政策,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
  省政府决定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对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或者小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
  (十五)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开发区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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