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要求,层层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抓好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按时保质建成运营。
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九)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垃圾处理项目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汇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从2008年起至2010年要集中省财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牵头将条件成熟的垃圾处理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
海口、三亚2个市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外,其余的全部由其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临高、定安、屯昌、保亭、琼中、白沙、五指山、乐东8个市、县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9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10%的比例解决。
文昌、万宁、东方、陵水、昌江5个市、县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7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30%的比例解决。
儋州、琼海、澄迈3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5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50%的比例解决。
鼓励采取多种模式(BOT、TOT、BT等)建设运营,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十)加强建设过程督查。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发展与改革、水务、
建设、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指导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督查。指导督查情况要每月向省政府汇报一次。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将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
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上报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完成投资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与照片、垃圾处理费征管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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